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何美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娛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娛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陸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
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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