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0號
SLDV,93,重訴,30,200403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被   告 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泰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