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被 告 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泰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