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9號
SLDV,93,補,99,200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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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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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