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