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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