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4號
SLDV,93,補,94,2004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1/1頁


參考資料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