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鄭新豊
被 告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
捌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