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8號
SLDV,93,補,68,200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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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
  法定代理人 鄭新豊
  被   告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
捌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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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普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