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安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