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長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 育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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