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9號
SLDM,93,附民,19,200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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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附 民原 告 長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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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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