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金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照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房屋外牆之遮雨棚及金屬欄杆,據原告陳報拆除所需
費用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一萬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