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4號
KLDV,93,補,34,200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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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金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照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房屋外牆之遮雨棚及金屬欄杆,據原告陳報拆除所需
  費用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一萬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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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