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籍設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