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7號
KLDV,93,司,7,200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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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任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
  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並提該公司臨時大會會議紀錄影本為
  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木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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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