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任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達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資產多屬不動產,清算不易,
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並提該公司臨時大會會議紀錄影本為
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李木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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