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被 告 聯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祺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 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陳 玉 雲
法 官 王 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盧 鏡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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