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93年度,68號
CYDM,93,嘉簡,68,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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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之被害人「陳慧芬、鍾明燕劉秋萍(使用人乙○○)、王 鵬洲、張瑞宜莊欽安(使用人謝亞真)、曾淑珠(使用人王建順)、趙宏偉、 黃士民等」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端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佳 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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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