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2年度,20號
CYDM,92,簡上,20,200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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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七五號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九五、五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丙○○丈夫吳明欽之姐,因丙○○與吳明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屢生家庭 糾紛,甲○○對丙○○及其母丁○○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毀損丙 ○○與丁○○名譽之接續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三月二十一日),在高雄巿三民區○○里○○路三十 三號三樓之八住處,從電腦網路上查得丙○○任職之嘉義縣鹿草鄉竹園國民小學 (下稱竹園國小),及丁○○任職之嘉義縣鹿草鄉重寮國民小學(下稱重寮國小 ),二校教職員工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後,即接續散布主旨「Hot's news」,內 容「最Hot's校園新聞,妳知道丙○○老師為什麼請假嗎?她正準備離婚,因為 1、她結婚後還與她的舊男友(就是她的前同事,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啦!)私 通。於是當她新婚懷孕後就吵著要拿掉小孩...。當然拿掉小孩粉多的藉口, 於是她在這世上最偉大的母親就教她佯稱遭婆家迫害...系誰家的人醬子不幸 娶了這款...。2、據可靠的消息傳來,她偉大的母親為了解救在水深火熱中 的女兒,已將女兒救回家去。並揚言還要找個更好!真是偉大的母親。希望妳們 家鄉的杏壇能將此敗壞風俗、淫賤下流的事件,列入鄉野奇談,並在三八婦女節 表揚一下這一對杏壇母女。」署名「曾遭殃的一群家長上」等文字之電子郵件, 至重寮國小校長乙○○與竹園國小老師丁泓勛、林進昇、陳秀娟、李杉寅等人之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內,而指摘足以毀損丙○○及丁○○名譽之私事。二、案經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暨丁○○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供承於前揭時地寄送關於告訴人丙○○與丁○○文字 內容之電子郵件,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在電子郵件有提到 丙○○交男朋友及拿掉小孩之事,其餘內容伊不記得了。伊沒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如果伊想散布,就會大量寄出信件,或於一般第三人均能看見之處張貼電子郵 件,亦不會在家中發郵件,讓人查出來,且伊是將電子郵件寄至個人信箱,若沒 密碼無法開啟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巿三民區○○里○○路三 十三號三樓之八住處,接續散布前開文字內容之電子郵件,至重寮國小校長乙○ ○及竹園國小老師丁泓勛、林進昇、陳秀娟、李杉寅等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 情,除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承:伊好像寄六、七封電子郵件等語,並於審理時



供述:伊不只發乙○○一個,發何人不知道,伊是複製帳號寄出,沒留下記錄等 語,復經告訴人丁○○指訴綦詳,亦據證人丙○○於本院結證證稱:於九十一年 三月左右,竹園國小吳米麗老師請伊到電腦教室,說丁泓勛老師在他的信箱看到 如乙○○庭呈的電子郵件,伊便要求丁泓勛列印下來,後來伊問同校的同事,有 無收到相同電子郵件,陳冠國校長說有看到如此標題,但已殺掉,校護、幹事、 電腦人員、總務主任等,約有五、六人收到。伊請他們列印下來,再請涂慶坡老 師存到磁片等語,並據證人即重寮國小校長乙○○於本院結證證稱:伊於二月二 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打開電子郵件信箱就看到前開內容之電子郵件,伊有 把前開內容之電子郵件列印下來。重寮國小函覆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可能主任 寫時有筆誤,伊電子郵件信箱確實為5CZ20001,伊並未改變帳號等語, 復有竹園國小乙○○校長及竹園國小老師丁泓勛、林進昇、陳秀娟、李杉寅等人 為收件者之電子郵件六封、重寮國小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嘉鹿重國字第○九二 ○○○○七四六號函及竹園國小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九二嘉鹿竹國人教字第○ 九二○○○○二三○四號函附九十一年教職員工帳號表各一紙在卷可考。且被告 寄送電子郵件之IP位址為六一‧五九‧二○六‧二九,係用戶編號:T000 0000,用戶名稱:甲○○,聯絡地址:高雄市○○區○○路三十三號三樓八 室,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等情,此有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覆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三字第○九一○○○二三二九號函及○九一○ ○九○○七九號函之電子郵件各一件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確於前揭時地 ,散布前開電子郵件文字,至重寮國小校長乙○○及竹園國小老師丁泓勛、林進 昇、陳秀娟、李杉寅等人信箱帳號內。雖被告辯稱:告訴人提出之電子郵件格式 ,與正確信件之格式在收件者處不符,且乙○○與丙○○之信箱位址竟然相同, 告訴人提出之電子郵件顯非真正云云,然證人乙○○已證稱確實有收到前開電子 郵件,且證人丙○○亦證稱:伊因為要保全證據,所以把電子郵件一封一封儲存 在磁片,並用伊信箱開啟這些郵件,所以一打開上面有伊名字。另外有同事不願 曝光,所以伊把他們姓名擦掉等語,是告訴人等所提出之電子郵件雖與一般電子 郵件格式不符,惟確係告訴人丙○○從上開收件者處所取得,且內容亦與證人乙 ○○庭呈之電子郵件內容均相同,足認告訴人等提出之電子郵件應屬真正,被告 前開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㈡次查,被告所散布主旨「Hot's news」,內容「最Hot's校園新聞,妳知道丙○ ○老師為什麼請假嗎?她正準備離婚,因為1、她結婚後還與她的舊男友(就是 她的前同事,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啦!)私通。於是當她新婚懷孕後就吵著要拿 掉小孩...。當然拿掉小孩粉多的藉口,於是她在這世上最偉大的母親就教她 佯稱遭婆家迫害...系誰家的人醬子不幸娶了這款...。2、據可靠的消息 傳來,她偉大的母親為了解救在水深火熱中的女兒,已將女兒救回家去。並揚言 還要找個更好!真是偉大的母親。希望妳們家鄉的杏壇能將此敗壞風俗、淫賤下 流的事件,列入鄉野奇談,並在三八婦女節表揚一下這一對杏壇母女。」署名「 曾遭殃的一群家長上」等文字之電子郵件,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丙○○及丁○○ 名譽之前開私事等情,業據告訴人丁○○指訴屬實,復經證人丙○○證稱:被告 寄電子郵件後,同事才知道伊家庭糾紛,尤其伊是老師,被告寄電子郵件對伊品



德造成很大傷害等語,並有前開文字內容之電子郵件六封在卷可憑,是被告所散 布之前開電子郵件文字,指摘告訴人丙○○與丁○○之事,對於告訴人丙○○與 丁○○之人格、社會地位、道德形象,洵屬負面、貶抑之評價,衡情自足以貶損 、毀壞告訴人丙○○與丁○○之名譽,甚為彰顯。至於被告辯稱:伊在電子郵件 有提到丙○○交男朋友及拿掉小孩之事,其餘內容伊不記得了云云,顯係避重就 輕之詞,委無足採。
㈢又被告於本院已供承:因為丙○○和家裏有糾紛,伊打電話到學校找不到丙○○ ,一時氣憤,想把事情真相告訴學校老師,才去搜尋校園網址找到帳號,發了幾 位老師電子郵件,因為怕別的老師信箱有變更,選了幾個老師電子郵件一起發出 。伊不認識二校之老師,亦無法自電子郵件信箱看出收件者與丙○○關係,並不 確定竹園國小、重寮國小老師是否知道伊家庭之糾紛等語,是被告既於網路上查 知前揭老師之電子信箱,並不認識收件者,又在不知收件者與丙○○之關係,及 收件者是否知道被告之家庭糾紛之情況下,即任擇幾人,將前開電子郵件寄送至 重寮國小校長乙○○及竹園國小老師丁泓勛、林進昇、陳秀娟、李杉寅等人之信 箱,足認被告欲使前開無關之同事知悉告訴人等與其家庭之糾紛。且重寮國小與 竹園國小之教職員工均為十三人一節,均據證人乙○○及丙○○證述屬實,是被 告寄送六、七封電子郵件,已足使前開二校多數之國小教職員工知悉告訴人等前 開私事。再觀諸前開收件者與告訴人等係同事關係,與告訴人等前開私事無涉, 亦無法就前開私事予以評理,惟被告僅因一時氣憤,竟散布文字讓告訴人等之同 事知悉前開私事,又被告並未在前開電子郵件留下真實姓名,僅署名「曾遭殃的 一群家長上」,令告訴人等之同事無法從電子郵件得知寄件者為何人,必須透過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始能知悉寄件者為被告,從而被告欲散布於眾,而指 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丙○○與丁○○名譽之意圖甚明,不因被告係將電子郵件寄送 至告訴人等同事之個人信箱,或是他人無密碼無法進入信箱觀看電子郵件,即認 被告無散布於眾之意圖,是被告辯稱:伊無意圖散布於眾云云,尚難令人信為真 實。
㈣末查,被告對於前開所誹謗之事,不但無法舉證證明其為真實,且僅涉及告訴人 丙○○與丁○○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況且被告散布之前開電子郵件內容 非屬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亦無不罰之事由存在。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事証明確,被告加重誹謗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利用同一機會,在 同一地點,數次散布文字毀謗告訴人丙○○與丁○○,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 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毀損告訴 人丙○○與丁○○二人之名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論處加重誹謗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敘明,尚有未洽。原審依上開法條, 就被告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本院審理結 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且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因自覺家人受 到傷害之動機,一時氣憤即以散布告訴人等私事之不理性方式為宣洩情緒之手段 ,對於告訴人等之人格、社會地位所生危害,告訴人等精神上之損害程度,暨被



告犯罪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亦甚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靜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卓春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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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