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93號
NTDV,93,聲,93,200403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曾月春即慶鴻水電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德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南投三和郵局第六一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提 供擔保後實施假扣押,經本院九十二年執全忠字第一五號執行,未能查封相對人 等任何財產,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後,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因前開假扣押而 受有損害,請於函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惟前開存證信函經向相對人德昱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為送達,均遭郵局退回,以致 未能達到送達之目的,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一 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執全忠字第一五號執行命令、九 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一六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執全忠字第一五號撤銷通知、公 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招領逾期退回之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1/1頁


參考資料
德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