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原 告 甲○○○○○○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彰化市○○路○段四三九號九樓之三,有其公司變 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坤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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