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高家翔
郭憲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四八三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左:
法 官 夏明宇
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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