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360號
TNEV,93,南小,360,200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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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六О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顏其樁
  送達代收人 顏其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六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池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循環息暨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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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