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茂棠
訴訟代理人 吳笑春
送達代收人 吳笑春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基安
相 對 人 己○○○住台南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共同訴訟代 正誌偉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三三一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張季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