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劉柄賢
鄧來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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