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六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莊博翔
蔡佳和
葉秀君
鍾坤龍
被 告 甲○○即林俊賢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二四六四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法 官 高榮宏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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