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
原告甲○○之繼承人 乙○○
丙○○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農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丁○○及戊○○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原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
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原告之繼承人如主文所示,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可證。 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王碧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