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985號
TPBA,92,訴,985,2004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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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八五號
  原告甲○○之繼承人 乙○○
            丙○○
            丁○○
            戊○○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農保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丙○○丁○○戊○○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原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
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原告之繼承人如主文所示,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可證。 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王碧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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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