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38號
TPBA,92,訴,138,20040322,3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楨松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原告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 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地址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送達地址付郵寄送本院文書,遭以 「遷移新址」、「查無原告公司」退回,可認原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前 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1/1頁


參考資料
楨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