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5年度,30號
PCDM,105,重訴,30,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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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卿
      周憲忠
      周伯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0418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29644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麗卿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周憲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伯珊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麗卿為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晶公司,原名為瑞 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 00號2 樓;於民國94年9 月8 日遷址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 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中山路2 段317 號6 樓;於97年 8 月27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16; 於98年5 月4 日更名為瑞晶公司,並遷址至臺中市西屯區工 業區三七路28-1號;於99年4 月23日又遷址至新北市○○區 ○○路0 號6 樓;於100 年2 月23日再遷址至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苗栗縣○○鎮○○路0000號1 樓,104 年2 月更名為瑞 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 月10日至今之負責 人,負責瑞晶公司之財務。周憲忠於91年至101 年間為張麗 卿之配偶,且為瑞晶公司總經理與實際負責人,負責瑞晶公 司進銷貨業務;周伯珊周憲忠之女,擔任瑞晶公司監察人 ,於100 年以前負責協助周憲忠處理瑞晶公司財務事宜,3 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均以填製瑞晶公司之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周憲忠、張 麗卿明知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內容均屬虛 偽不實,周伯珊就100 年之前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統一發票 所表彰之內容亦知虛偽不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1 月間起至101 年 4 月間止,在瑞晶公司當時所在之營業處所,由周憲忠、張 麗卿指示周伯珊接續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或



周憲忠張麗卿將不實之銷貨內容告知不知情之陳鴻義( 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041 8 號、105 年度偵字第240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使其 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合計共195 張,金額總計新 臺幣(下同)1 億5,241 萬5,930 元,並分別交付與如附表 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由如附表一至附 表11所示之公司全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供 幫助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 業稅總計698 萬3,784 元(各該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可 供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扣除附表一編號42 至43、附表四編號6 至8 所示之發票】,實際扣抵稅額之發 票張數為190 張),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 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 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 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 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 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 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 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參照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 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



張麗卿周憲忠周伯珊及其等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 據能力(見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 ,第52至53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 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 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周憲忠固坦承於91年至101 年間為瑞晶公司總經理與實 際負責人,負責瑞晶公司進銷貨業務;周伯珊固坦承擔任瑞 晶公司監察人,於100 年以前負責協助周憲忠處理瑞晶公司 財務事宜。周憲忠知如附表1 至附表11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 之內容均屬虛偽不實,周伯珊就100 年之前如附表一至十一 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內容亦知虛偽不實,仍自96年1 月間 起至101 年4 月間止,在瑞晶公司當時所在之營業處所,由 周憲忠指示周伯珊接續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 或由周憲忠將不實之銷貨內容告知不知情之陳鴻義,使其填 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合計共195 張,金額總計1 億 5,241 萬5,930 元,並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 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再由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持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實際扣抵稅額張數為190 張, 扣除附表一編號42至43、附表四編號6 至8 所示之發票外) ,可供幫助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 納之營業稅總計698 萬3,784 元等情,然均矢口否認有何明 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証犯行,均辯稱:本件應該要下 免訴判決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1至52頁)。經查,被告周憲 忠明知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內容均屬虛偽 不實,周伯珊就100 年之前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統一發票所 表彰之內容亦知虛偽不實,仍自96年1 月間起至101 年4 月 間止,在瑞晶公司當時所在之營業處所,由周憲忠指示周伯 珊接續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或由周憲忠將不 實之銷貨內容告知不知情之陳鴻義,使其填製內容虛偽不實 之統一發票,合計共195 張,金額總計1 億5,241 萬5,930 元,並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使用,再由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全數持向稅捐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實際扣抵稅額張數為190 張,扣除附表一 編號42至43、附表四編號6 至8 所示之發票外),可供幫助 如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 總計698 萬3,784 元等情,業據被告周憲忠周伯珊於本院



審理時坦認在卷(周憲忠部分見本院105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卷,下稱審重訴卷,第58頁;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卷㈡,下稱本院卷㈡,第54頁背面。周伯珊部分見審重訴卷 第58頁,本院卷㈡第54頁背面),核與證人陳鴻義於調詢、 偵查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 年度偵字第2754號卷,下稱苗偵卷,第59至62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字第20418 號卷,下稱偵卷,第115 至119 頁),並有瑞晶公司登記資料、瑞晶公司申登資料( 歷史紀錄)查詢結果、瑞晶公司96年1 月至101 年4 月之循 環交易表(進項)、瑞晶公司等17家公司統一發票循環對開 營業人稅籍基本資料、瑞晶公司等17家營業人狀況、臺中市 市調處製作之資金流程圖、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5 張、 瑞晶公司與憲鋒公司之虛偽交易廠商偵辦一覽表、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103 年10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17902號刑 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分析表(瑞晶公司部分)、本院10 4 年度簡字第330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876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102 年度審 訴字第360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偵字第2343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103 年度審重訴字第2 號 刑事判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5 年5 月25日中法 機字第10560538490 號函檢附之憲鋒公司、瑞晶公司與涉案 公司之交易進項及銷項發票明細、憲鋒公司向瑞晶公司進貨 部分之發票明細、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年7 月 17日至104 年2 月4 日之變更登記表共10份、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40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 6年4 月1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0004593 號函等附卷可稽(苗偵卷第26頁、第33頁、第35頁、第45頁 、第48至49頁背面、第52頁背面、第67至70頁背面、第72頁 、第73至81頁、第83至85頁、第88至96頁,偵卷第143 至18 9 頁、第202 至242 頁、第248 至255 頁、第265 頁,本院 卷㈠第19 2至195 頁),是上開證據均足以作為被告周憲忠周伯珊自白之補強,堪認被告周憲忠周伯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張麗卿固坦承於98年4 月10日起擔任瑞晶公司之負 責人,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均不認識鼎祥等公司,伊僅為掛名 之負責人云云(見本院審重訴卷第58頁),經查: ㈠被告張麗卿確實為瑞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且負責瑞晶公 司之會計業務、財務調度等情,業經被告張麗卿於調詢時供 稱:伊擔任銳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迄今等語(見苗偵卷第20



頁背面),其並供稱:「(瑞晶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何?公 司組織架構及編制為何?)99年前瑞晶公司主要是代工光碟 的包膜及壓片,另外也有為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 組裝PCB 板,但生意一直不好,所以在99年後業務更改為向 大陸的廠商採購太陽能石英礦,石英礦至臺後我們公司再純 化、提煉成晶礦,再銷往香港等國外地區。現在公司董事長 是我,總經理是我前夫周憲忠林靜美為行政人員,謝盛昌 負責研發事務,廠務人員則為張文垣,公司因業務不好,現 在就只剩上述5 人,並由我兼任財務調度事務。... (瑞晶 公司自96年起迄今財務營收狀況為何?)96年至99年間公司 是以壓片、包膜及PCB 板代工組裝為主,我對於相關營收狀 況已不復記憶,99年迄今就更改業務為向大陸採購石英礦再 提煉外銷,年營業額約為1 、2 仟萬元。(瑞晶公司實際負 責人為何?誰負責瑞晶公司會計業務?進銷貨廠商係由何人 接洽?)實際負責人就是我,會計業務在100 年前是周伯珊 ,100 年間則是由陳鴻義負責,直到102 、103 年5 月間陳 鴻義離職就由我接任迄今,另100 年前也都是由周伯珊向進 銷貨廠商接洽,但周伯珊離職後就都是總經理周憲忠負責接 洽進銷貨廠商。」等語(見苗偵卷第21至22頁)明確。 ㈡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憲忠於調詢時供稱:「瑞晶公司與十餘 家公司的循環交易表,當時我表示我不知道有這些公司,但 經我在病中回想,我知道有這些公司,跟這些公司的循環交 易主要目的是增加公司的營業額,但有關這些循環交易並不 是我直接連絡處理,約96年間我經營憲鋒公司的錢姓顧問( 姓名已不記得)知道我公司營業狀況不佳,告訴我可以用與 其他公司對開發票的方式來增加營業額,並提供相關公司的 資料給我參考,我有需要的時候就直接指示會計部門人員來 從事循環交易,後來102 年間,陳鴻義來擔任瑞晶公司財務 經理後,我也是指示以同樣的方式來處理。」等語(見苗偵 卷第37頁),於偵查時證稱:「(瑞晶實際負責人?)張麗 卿。... (張麗卿是否有實際負責瑞晶業務?)有。... ( 陳鴻義對於向哪些廠商開發票及開發票給哪些下游廠商,是 聽誰指示?)我會告訴他。聽我的,我會跟他說。(張麗卿 會指示他?)陳不一定全部要聽我的。(哪些聽你的?哪些 聽誰的?)我不知道怎麼回答。他直屬上司是張麗卿。」等 語(見偵卷第104 頁、第105 至106 頁)、同證人於本院審 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瑞晶公司從96年到現在的財務營收 狀況,是否張麗卿比較清楚?證人周憲忠答:對,她後面她 都有一直在借錢。」(見本院卷㈡第21頁),證人即同案被 告周伯珊於調詢時供稱:「(妳係何時負責瑞晶公司業務?



負責業務內容為何?有無職稱?支領多少薪資?)我從未任 職於瑞晶公司,也沒有兼任過該公司的財務等相關業務,但 我父親周憲忠告訴我瑞晶公司還要再轉型,因此請我幫忙瑞 晶公司的張麗卿處理一些銀行往來,以及把發票拿去給會計 師等相關財務業務... (瑞晶公司自96年起迄今財務營收狀 況為何?)營收狀況我不清楚,但每兩個月要申報營業稅時 ,張麗卿都會把發票收集一袋給我,並請我交給位於五股工 業區的續勳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記帳都是由會計師處理, 偶而我會幫張麗卿跑銀行及匯款。(瑞晶公司實際負責人為 何?誰負責瑞晶公司會計業務?進銷貨廠商係由何人接洽? )瑞晶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張麗卿,她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 我父親周憲忠是總經理,主要負責研發及開發聯繫客戶等工 作,因此兩人都有實際負責瑞晶公司的業務,會計業務主要 是由張麗卿負責,而進銷貨廠商是由我父親周憲忠在聯絡。 ... (瑞晶公司之進、銷項廠商有哪些?)我不記得,我只 是把發票拿給會計師處理,有關進銷項廠商有哪些必須要問 張麗卿周憲忠才清楚。(張麗卿於104 年1 月7 日於本處 供稱,瑞晶公司的進銷貨主要都是由你及周憲忠負責進銷貨 廠商,96年至100 年間張麗卿本人很少進入公司,往來的廠 商要問你及周憲忠才清楚,對此你有何意見?)96、97年間 張麗卿確實比較少進辦公室,因此我父親周憲忠才會請我幫 忙瑞晶公司的業務,之後我就沒有再處理過瑞晶公司的業務 ,是由張麗卿自行處理,我只是負責周憲忠張麗卿所交代 的銀行匯款及送資料給會計師等業務,張麗卿所說的問題必 須要問周憲忠才清楚。」等語(見苗偵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 頁背面)。由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憲忠周伯珊前揭供述之內 容可知,被告張麗卿為瑞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實際負責 瑞晶公司之行政管理與財務,被告張麗卿在國外時,瑞晶公 司相關財務事項係由被告周伯珊代為處理等情明確。 ㈢被告張麗卿確為瑞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瑞晶公司之會 計、財務業務乙節,除有前開證人周憲忠周伯珊證述外, 另有證人即前瑞晶公司員工林靜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 察官問:妳何時開始於瑞晶上班?證人林靜美答:應該是98 年。檢察官問:妳於瑞晶工作多久?證人林靜美答:應該5 、6 年。檢察官問:妳於瑞晶公司擔任何職務?證人林靜美 答:行政總務採購。檢察官問:張麗卿在公司擔任何職務? 證人林靜:美答董事長。檢察官問:張麗卿要負責什麼?證 人林靜美答:董事長。檢察官問張麗卿是否有需要什麼業務 ?證人林靜美答:因為我們所有的事情都會跟董事長報告, 所以她應該是全公司的事吧。檢察官問:妳跟董事長報告哪



些內容?證人林靜美答:我這邊純粹就是我們工廠那邊會有 請購的需求,我會讓董事長幫我簽我的採購單。... 檢察官 問:妳方稱妳有採購的問題妳會去請教張麗卿,是否如此? 證人林靜美答:不會請教她,我們公司是只要工廠有需求, 是請購人開單後,主管簽核,主管簽核以外,如果有比較大 的金額或是設備類會總經理跟董事長要簽完後,我開採購單 ,也是主管,然後總經理跟董事長要簽。檢察官問:在妳工 作這幾年期間,妳是否有跟張麗卿因為業務上去接觸過?證 人林靜美答:就是簽核的部分。檢察官問:妳是否會親自去 找張麗卿?證人林靜美答:採購單的部分,如果比較大設備 的金額會找董事長簽。檢察官問:妳是否會當面跟張麗卿報 告?證人林靜美答:我只會讓她簽,因為所有的請購流程都 已經跑完了,我們只是開採購單。」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 7 至239 頁),另證人即前瑞晶公司員工謝盛昌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檢察官問:你何時開始於瑞晶公司工作?證人謝 盛昌答:應該是100 年8 月時。檢察官問:你工作到何時? 證人謝盛昌答:我大概工作3 年。檢察官問:你這3 年於瑞 晶公司擔任何職務?證人謝盛昌答:研發。檢察官問:張麗 卿在公司負責什麼?證人謝盛昌答:董事長。檢察官問:你 是否清楚張麗卿負責的業務內容為何?證人謝盛昌答:我不 清楚。檢察官問:在公司你是否有跟張麗卿接觸過?證人謝 盛昌答:因為我工作的地點是在竹南,當然董事長有時就會 到竹南來視察,就是那個時候會看到。檢察官問:張麗卿視 察都看些什麼?證人謝盛昌答:她來就會開會,或看一下我 們現在研發的狀況。... 辯護人問:在你土城那段時間,你 是否有看過張麗卿來上班?證人謝盛昌答:有。辯護人問: 張麗卿是每天來還是只是偶爾來?你是否還記得張麗卿上班 情形大概如何?證人謝盛昌答:我不太確定,但是我在那段 時間,她應該是每天都有來辦公室。... 檢察官問:你在土 城時,張麗卿是否有出來跟你們員工說話?證人謝盛昌答: 有,一定都會的,她就會來,她可能就問我們最近研發的狀 況,反正就是會瞭解一下一些進度。... 受命法官問:你在 土城時,你是否有跟張麗卿他們一起向總經理、董事長一起 開會過?證人謝盛昌答:有。受命法官問:是否也是在討論 生產的方向即公司運作的方向?證人謝盛昌答:是。受命法 官問:張麗卿是否也會給你們指示?是否會給你們指示說你 接下來是要做哪方面的東西?張麗卿是否會表示意見,還是 就聽你們報告而已?證人謝盛昌答:大部分都是瞭解我們現 在生產的狀況或研發的一些狀況。」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4 3 至248 頁)明確。




㈣承上,證人即前瑞晶公司財會主管陳鴻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你在公司擔任何職務?證人陳鴻義答:財會 主管。檢察官問:採購主管要負責何業務內容?證人陳鴻義 答:我是財會,財務跟會計。... 檢察官問:你於偵訊時稱 對進銷貨的對象張麗卿基本上是知道的,為何與今日所述不 符?證人陳鴻義答:對,基本上,但是否全部都知道這點我 不確定,可是基本上因為公司在付錢時董事長要審核是否可 以付錢,所以基本上這個單據她應該是要蓋章的,但是否知 道這間公司做什麼這部分她可能不知道。檢察官問:你所謂 的張麗卿會審核是否指單據都會送到她那邊去?證人陳鴻義 答:不是,因為我們付款時要蓋公司大章時,公司大章是由 董事長保管,所以要蓋章時單據要給董事長看過後,她好之 後才能夠蓋章。檢察官問:在你任職期間,張麗卿進公司的 頻率為何?證人陳鴻義答:基本上每天都會進公司。檢察官 問:張麗卿有無跟你說過進銷貨都是虛假的事情?證人陳鴻 義答:大概提過。檢察官問:張麗卿有無跟你說過這件事? 即那些進銷貨可能都是假的?證人陳鴻義答:她沒有說是假 的,她是說進銷貨的部分的話是有,我們現在銷貨的部分的 話因為當時是由其他人即業務主管那邊在處理,她當時是有 跟我說她這一塊是由他們去做處理就好。檢察官問你於偵訊 時稱『業務比較熟悉時張麗卿跟我說的,這部分進銷貨是虛 的,因為憲鋒要跟銀行貸款,所以他必須要有一定的營業額 ,才能跟銀行談』,當時所述是否實在?證人陳鴻義答:是 。檢察官問:當時張麗卿為何會跟你提到這個進銷貨是虛的 ?證人陳鴻義答:因為當時公司的部分我要跟銀行洽談一些 業務,要跟銀行貸款,當時公司是還處於研發、製造的階段 沒有銷售,所以沒有營業額,銀行的貸款部分如果沒有營業 額基本上是貸不到款,我有將這個狀況跟董事長報告,所以 她說這一塊的部分他們會處理。檢察官問:然後張麗卿就說 她會去弄一些假的,是否如此?證人陳鴻義答:對。檢察官 問你們當時要跟何間銀行貸款?證人陳鴻義答:當時有洽談 過很多銀行,像彰銀、土銀等,一般幾乎所有的銀行、行庫 的部分,我大概都有先跟他們開會、大概問過一些公司的狀 況是否能夠貸款。檢察官問:在你任職期間,瑞晶公司是否 有賣產品給其他公司或廠商?證人陳鴻義答:小量的部分是 有,一些樣品這些都會有。檢察官問:這樣不就會有營業額 ?為何還要製造一些?證人陳鴻義答:因為那個金額非常的 小,跟我們當時要跟銀行貸款的金額差異太大,所以銀行基 本上那個可能都是幾十萬元、可能只有幾百萬元,對銀行來 講那個營業額是絕對不夠。... 檢察官問:公司是何人決定



要製造這個假的營業額去跟銀行洽談貸款?證人陳鴻義答: 當時公司是董事長跟總經理他們去處理。... 辯護人問:你 於偵查庭時稱張麗卿告訴你進銷貨的帳是虛的,是為了要銀 行貸款,這件事情後來是否有真的開發票出去?證人陳鴻義 答:後來公司是有開一些發票出去沒有錯。辯護人問:在討 論這件事情時,是在何處談的?證人陳鴻義答:都是在公司 。辯護人問:當時還有哪些人在?證人陳鴻義答:原則上應 該只有我跟董事長的時候。... 檢察官問:張麗卿是否有跟 你提過之前在憲鋒公司時,也有由周伯珊做一些虛偽的進銷 貨的事情?證人陳鴻義答:有提過。檢察官問:張麗卿是否 有跟你提過瑞晶公司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處理?證人陳鴻義 答:有說過。檢察官問:你當時如何回應張麗卿?證人陳鴻 義答:當時我跟董事長說這部分有違法的嫌疑,所以基本上 這一塊我不同意、我不參與。檢察官問:張麗卿聽到你如此 說她如何回應?證人陳鴻義答:所以她是說她跟總經理他們 會去處理。檢察官問:你除了銀行的貸款有跟張麗卿接洽外 ,是否還還有因為其它業務上的事情跟張麗卿接洽過?證人 陳鴻義答:公司一般內部的一些內部管理跟那些都是董事長 這邊在處理,所以內部的一些可能什麼費用的支出或一些都 是可能大概董事長都會跟我講。檢察官問:例如何種支出? 你能否舉例?證人陳鴻義答:可能像一般比較雜的,像買什 麼東西就一般公司的一些支出的部分,很雜。檢察官問:不 管金額如何,都是由董事長負責?證人陳鴻義答:對,就是 大概整個公司的狀況。... 受命法官問:你到公司任職時, 你方稱張麗卿有跟你說進銷項都是虛的,張麗卿是否有跟你 說公司一向都是這樣做,即開的發票、進銷項都是虛假的, 交易都是假的?證人陳鴻義答:董事長只有跟我說之前憲鋒 他們有做過。受命法官問:也是這樣做,所以也要你跟著這 樣繼續做下去,是否如此?證人陳鴻義答:是。審判長問: 你方稱在你任職進來之前,其實公司還在研發階段,實際交 易金額只有幾10萬元、10、20萬元,是否如此?證人陳鴻義 答:是。審判長問:96、97、98年這3 年,是否會有像方才 附表上這麼大量的交易?證人陳鴻義答:我看財務報表上面 的銷售跟進銷的數字是蠻大的,就是我只知道,因為我大概 看過前幾年的報表,大概知道前幾年的營業額看起來還不錯 。審判長問:實際上那是否為真實的交易?證人陳鴻義答: 因為我不會去查帳或是有去負責以前的,所以我不會去懷疑 他是真的還是假的,只是我知道在報表上面呈現他有這麼大 的交易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 至11頁背面),證人即 瑞晶公司之股東張桂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受命法官問:



董事會及股東會妳都有參與,是否如此?證人張桂芳答:對 ,只要有通知來我都會去。... 受命法官問:妳參加時,主 持是否都是董事長主持的?證人張桂芳答:都有講話,所以 我也忘記,這樣是否算主持,我不知道。... 受命法官問: 就妳印象所及,張麗卿是否有就公司的現狀跟你們董事做報 告具體接下來的運營的方向之類的,張麗卿都有講到?證人 張桂芳答:對。... 受命法官問:張麗卿對你們報告的內容 是否具體?還是抽象的東西?還是會具體說現在研發做到什 麼程度了,可能會開始有進貨、銷貨的情況?有無此種情況 ?證人張桂芳答:都有跟我們說。」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 頁正背面)明確。
㈤按公司依稅務法規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稅捐,乃公司營 運之核心事項,且統一發票係公司銷貨流向及計算稅捐繳納 數額之重要憑證,極易被利用作為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 ,再轉交由其他公司充當進項營業成本,以達逃漏稅捐目的 之犯罪工具,是公司均有妥為保管以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 識,此乃一般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知悉,被告張麗卿既為瑞 晶公司登記負責人,亦有實際參與公司業務,由上開證人周 憲忠、周伯珊林靜美謝盛昌、陳鴻義張桂芳之證述內 容可知,被告張麗卿除為瑞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瑞晶 公司之財務調度外,對於瑞晶公司之具體營業、研發之方向 、審核採購單均為其所職掌,更指示財會主管陳鴻義遵循先 前之作法開立不實銷項之發票,足見被告張麗卿顯非僅是單 純人頭負責人。是以被告張麗卿對於瑞晶公司業務的涉入程 度,瑞晶公司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被告 張麗卿豈有不知之理。是被告張麗卿上開辯稱均不知情云云 ,尚難採信。
㈥至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憲忠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 :瑞晶公司的財務調度是否由張麗卿負責?證人周憲忠答: 我們瑞晶有集資很多錢,其實當初張麗卿都在國外,所以都 委託我處理。... 檢察官問:周伯珊在瑞晶公司是否擔任張 麗卿的助手?證人周憲忠答:沒有,確定沒有。... 檢察官 問:周伯珊於瑞晶公司負責什麼業務內容?證人周憲忠答: 沒有,完全沒有。」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1至22頁)、證人 即同案被告周伯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妳是否 幫瑞晶公司張麗卿處理財務的事情?妳是否幫她處理?證人 周伯珊答:因為她的辦公桌在財務室內,我是覺得當時以為 負責人是張麗卿,所以我以為是幫她拿,但其實我去的時候 都沒有遇到她。檢察官問:張麗卿是否有把發票交給妳過? 證人周伯珊答:沒有。... 檢察官問:就妳所知,張麗卿



否有負責實際處理瑞晶公司的業務?證人周伯珊答:就我所 知前面的話是沒有,因為我其實很少看到張麗卿... 」云云 (見本院卷㈡第37至38頁),然此與同證人周伯珊於調詢時 稱:瑞晶公司的財務調度都是由張麗卿負責,另周伯珊在瑞 晶公司的時間很短暫,大概半年的時間,並擔任張麗卿的助 手,且周伯珊的業務是歸張麗卿管理等語(見苗偵卷第27頁 背面、第29頁、第3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瑞晶公司 從96年到現在的財務營收狀況,張麗卿比較清楚,伊有交待 周伯珊幫忙瑞晶公司處理發票方面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22頁正背面、第24頁)有所矛盾,亦與證人周伯珊於調詢 時供稱:伊父親周憲忠告知伊瑞晶公司還要再轉型,因始請 伊幫忙瑞晶公司的張麗卿處理一些銀行往來,以及把發票拿 去給會計師等相關財務業務,瑞晶公司的財務狀況伊並不清 楚,但自96年迄今每次要申報營業稅時,張麗卿就會把發票 收集一袋給伊,請伊轉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伊偶爾也會幫張 麗卿跑銀行、匯款,張麗卿是瑞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負責 行政管理及財務等語(見苗偵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有所 不符,是證人周憲忠周伯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內容是否 可信,不無疑義。另參以被告張麗卿於調詢、偵查時均明確 供稱:瑞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伊,陳鴻義在100 年間接任 周伯珊為財務主管,100 年以前係周伯珊負責與進銷貨廠商 接洽,瑞晶公司與鼎祥等11間公司間之業務往來都是周伯珊 負責,周伯珊負責當時瑞晶公司之會計事務憑證等語(見苗 偵卷第21至22頁、偵卷第128 至130 頁),可知被告周伯珊 確實係依照被告周憲忠之指示,至瑞晶公司協助被告周憲忠張麗卿處理瑞晶公司內部相關財務、發票等事務,且由被 告周伯珊明確供稱瑞晶公司之發票係被告張麗卿蒐集成一袋 ,並交付其辦理相關稅務申報,即便被告張麗卿於96至100 年間甚少在國內,惟觀諸前開證人之證述,被告張麗卿對於 瑞晶公司之營運狀況有一定程度之掌握,且能對瑞晶公司將 來營運方向向股東報告,進而主導公司內部之相關研發,於 調詢時亦能清楚陳述瑞晶公司自96年起之營運方向,益徵被 告張麗卿確實有實際處理瑞晶公司業務至為明確。是證人周 憲忠、周伯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張麗卿並非瑞晶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以及被告周伯珊並未協助瑞晶公司財務會計業務 如前,均屬推託卸責,維護被告張麗卿之詞,並不足採信。 ㈦被告周憲忠周伯珊張麗卿雖以前詞置辯,其等辯護人雖 為其等被告辯護稱:本件有關被告周憲忠周伯珊之犯罪事 實業經前案判決,應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另被告張麗卿部 分,雖陳鴻義於調詢、偵查時均稱被告張麗卿有告訴他說這



些發票都是假的,是為了要虛增營業額,然陳鴻義於審理時 面對檢察官問「張麗卿有無跟你說過進銷貨都是虛假的事情 」,陳鴻義回答「大概提過」,這個大概提過表示他並不確 定,檢察官再問「張麗卿有無跟你說過這件事?」,陳鴻義 回答「她沒有說是這個是假的,她是說進銷貨的部分這個是 有的,但是她沒有說這個是假的」,此與陳鴻義於檢察官、 調查局之證述顯有矛盾,檢察官再問「進銷貨的對象,張麗 卿是否知道」,陳鴻義回答「我不知道、不一定」,所以陳 鴻義並不知情張麗卿到底有無就虛開發票這件事來知情,從 這些證詞就可以獲得一個證據,在其他的證人方面,像林沛 育、李惠娥林靜美謝盛昌、張桂芳,他們不是講說他們 沒有見過張麗卿不然就是說張麗卿當時都在國外。至於周伯 珊她在調查局的一個證詞,她說是張麗卿交給她的,可是調 查局那邊的筆錄並沒有很明確的區分到底是哪一個年度,如 果是在100 年之前的,那麼張麗卿她完全不知情的,那100 年4 月份以後,張麗卿又沒有參與這方面虛開發票的事情, 因為其實公司的印鑑章還有一些發票章都是交給陳鴻義在負 責,因為陳鴻義是財務的經理云云(見本院卷㈡第54頁背面 至第55頁)。惟查,該案被告周憲忠乃係以誼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 票部分,其中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度重訴緝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 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5 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另被告周伯珊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而上開案件均與本案係以瑞晶公司之名義開立迥異,難認 二者間有何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不受前案判決確 定效力之拘束。復辯護人稱證人陳鴻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與調詢時證述之內容不符部分,惟細譯本院106 年6 月21日 審理筆錄,證人陳鴻義對於其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不符 部分,經本院提示相關筆錄,恢復其記憶後,其證述之內容 即與調詢時供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無矛盾之處。至證人林 沛育從未擔任瑞晶公司職員;證人李惠娥僅為瑞晶公司基層 員工,業務上並無董事長直接相關,且於瑞晶公司任職僅半 年,其述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容有疑義;而證人林靜美謝盛昌、張桂芳均證稱被告張麗卿即便在國外,卻仍有執行 董事長業務,業據本院論述如前(林沛育部分見本院卷㈠第 226 頁至第228 頁,李惠娥部分見本院卷㈠第233 頁,林靜



美部分見本院卷㈠第237 至241 頁,謝盛昌部分見本院卷㈠ 第243 至第248 頁,張桂芳部分見本院卷㈡第17頁背面至第 20頁背面),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㈧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一般稅額)或非加值型(特種稅額)之營業稅。所謂加值型 營業稅,在多階段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是對於每一階段 所「增加的價值」予以課稅,故營業人從前手購進貨物或勞 務所支付之稅額可以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不 合理現象。我國目前採行加值型營業稅之課徵方法,與統一 發票密不可分。以交易面之觀點,營業人與營業人間的每一 筆交易,原則上均應開立或收取統一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銷售者並應自行計算其銷 售額依規定所應收取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在其 所填製之統一發票上與銷售額分開列載(同法第14條、第32 條第1 項前段),一併向購買者收取;以購買者之角度而言 ,該筆營業稅額已由購買者於交易時支付,成為其「進項稅 額」(同法第15條第3 項)。從特定營業人之觀點,其在一 系列的進貨、銷貨過程中,有向交易對象收取「銷項稅額」 者,也有向交易對象支付「進項稅額」者,現行逕以「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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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