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6號
CHDV,106,重訴,86,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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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陳寶容
被   告 陳寶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 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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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