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米祺
上列反訴原告與被告陳美代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520元。反訴原告並未繳納,爰命反
訴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8,520元。
二、反訴原告係未成年人,起訴狀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請以補正狀提出有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反訴起
訴狀正本,並按反訴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4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