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1號
CHDV,106,訴,461,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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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蘇柏諺
法定代理人 蘇安助
法定代理人 謝春滿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王識傑
兼法定代理人 王大河
       林逸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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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