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馮勝傳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梁楚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議字第307號偵查卷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827號偵查卷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65號偵查卷宗除第29頁至第32頁背面、第53頁至第62頁所附資料外其餘卷宗資料,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刑事偵查詐欺案件之卷宗內,被告 所提家族土地共有人梁清龍等四人所提出之授權書及印鑑證 明似有問題,梁清龍對授權書資料有異議,且簽授權書後並 無收到被告之金錢,偵查卷宗內有對聲請人極為重要相關資 料物件可作證據,以確保聲請人之權利,故聲請閱覽鈞院調 閱之偵查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 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 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就與 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 大損害之虞,必要時,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344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其中所牽涉之債務內容,前經 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相對人提出詐欺之刑事 告訴,嗣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業 據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65號 偵查卷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827號 偵查卷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議字第307號 偵查卷宗可憑,核與聲請人所述之情節相符,然本院審酌上 開卷宗,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65 號偵查卷宗當中,第29頁至第32頁背面均為第三人之個人資
料,第53頁至第62頁為載有土地全體共有人之個人資料,若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恐將致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曝露而致 遭受重大損害,堪認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全部之請求, 應予限制。故本院除依聲請人之聲請外,另並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