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1號
CHDV,106,訴,341,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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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楊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成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4,4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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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