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8號
CHDV,106,訴,168,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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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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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