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37號
CHDV,106,補,637,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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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楊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10,750,000元(即第一批地籍土地清冊標號4、5得標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600元。
二、請逕向彰化縣政府調取被告黃O雄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
  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黃O雄之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
  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兩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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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