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28號
CHDV,106,補,62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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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林彩雲
原   告 林元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因財產
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
條之2、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無效,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影響者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
定時,自應依首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41號裁
定參照)。經查,本件原告等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太子
哈佛公寓大廈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7日所召開之106年第1次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二、確認被告太子哈佛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06年8月30日所為D甲梯管理委員會重新
票選推舉被告陳朝棟為正選委員,被告林淑櫻為備取委員均當選
無效。三、確認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06年8月31
日所為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重新選舉推選被告姜禮銘為主任委員
,被告劉怡亨為監察委員均當選無效。」均非對於單純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有所主張
,核屬於財產權訴訟。而原告請求確認之上開106年8月27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1日管理委員會
組織改選,其決議日期均不同,雖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之內容均
係對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第17屆管理委員會重新改選,然職務
並不相同,應認彼此間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又訴之聲明第一項
並非僅針對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第17屆管理委員會進行改選,
尚有其他決議,且彼此間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自屬一訴主張數
項訴訟標的。又因上開數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分別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本件原告上開三項聲明應併計其價額為4,950,000元(計算
式:1,650,000元×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所繳納3,000元,尚應再補繳47,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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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