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18號
ILDM,105,原訴,18,2017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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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智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
月13日10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
6月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宣判法院刑事第三庭合議庭組織之 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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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