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林金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727,396元(計算式:846土地面積5760.01平方公尺×106年
1月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6500/78394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陳生田、陳墻、陳葉查某、陳木溪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
正渠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