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196號
CHDV,106,監宣,196,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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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白錫勲
相 對 人
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白渭
利害關係人 白錫煇
      白錫熙
      白錫福
      白錫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白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白錫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白錫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錫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白渭(女,13年 2月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三子,相 對人因罹患失智症,雖迭經送醫診治,現仍終日臥床,認知 功能呈現嚴重退化及障礙,無法自行執行日常生活活動而需 專人照顧,且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茲為處理相對人之財產事宜, 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且請求選定聲請人白錫勲為 相對人白渭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次子白錫煇(男, 37年12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 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 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基督教醫院出具 之心理衡鑑檢查報告書、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且經 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鑑定,該院委託鑑定人蕭銘鴻 醫師診斷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後,認為相對人患有重度失智症 ,可自行睜開雙眼,四肢萎縮、僵硬,難以行走,多臥床, 目前在老人養護中心接受照顧,進食、穿衣、如廁、洗澡等 皆需他人幫助,無法認得金錢及購物,亦無法認得其他生活 常見的事物。目前心智狀況,難以有效言語溝通,因失智症 導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因認 知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嚴重缺損。是 故,相對人業已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無法管理處分自 己的財產,且回復之可能仍需持續追蹤,鑑定結論判定相對 人精神上之障礙程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該院鑑定書1份在卷 可稽。本院衡酌上情,認相對人目前意識不清,無法遵從指 令,喪失自理能力,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白錫勲為受監護宣告人白渭之三子,受監護人 之夫白煥烜已歿,另長子白錫熙、次子白錫煇、四子白錫福 及五子白錫榮等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次子白錫煇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並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附卷 可按,聲請人應能負擔受監護人平日生活照護責任,並妥善 維護受監護人之權益。本院審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 護人,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白錫勲監護人,並指定白錫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受 監護宣告之人白渭之權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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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