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乙○○即永立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原告與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四千一百九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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