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328號
TCEV,93,中補,328,200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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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乙○○即永立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原告與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四千一百九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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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