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9號
CHDV,106,家訴,9,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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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茂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陳石專
      陳茂盛
      陳素欽
      陳逸寧
      陳宣寧
      蕭智註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4頁附表分割方法欄內關於「蕭智往」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智註」;第5頁附表編號4「地目面積」之記載,應更正為「地目旱、面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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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