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蔣榮祥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被 告 蔣淑美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8 樓之12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1 份及被告移轉管轄聲請狀在 卷可憑;而原告係依民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 返還代墊扶養母親、照顧雙親外勞薪資,暨遺產協議等,復 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