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163號
CHDV,106,婚,163,201709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163號
原   告 李正和
被   告 王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78年4月16日結婚,育有子女3名,兒女均已成 年,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為融洽,然因被告生性好賭麻 將,被告娘家都是靠開賭博在生存的,常棄家於不顧,回 娘家1年半才回來。且被告個性蠻橫霸道,平日即和原告 言語及生活習性諸般不和,且時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降 於冰點。又原告於90年中,因遭被告冷言冷語、諸多消遣 ,憤而離家居住在外,至今已15年不曾和被告共同居住。 被告生性強硬,常以娘家做靠山,對原告有吃定之感覺, 對原告非常不尊重,被告平日明明有不對之處,卻以娘家 勢力對原告強力打壓,使原告深感婚姻生活毫無樂趣。又 兩造結婚時,被告父母所有親友都未到場,原告與被告娘 家從未往來,不知被告娘家電話號碼。綜上所述,被告個 性已嚴重妨礙美滿幸福家庭之路,兩造之間婚姻的誠摯、 互信、互諒、互愛已蕩然無存,兩造且無調解空間。是原 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生活破綻百出,處處不合,爰依民法第 1052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
二、原告離家期間有回去看小孩,看完就走,回家時間不一定 ,有時候很少,有時候2、3個月,有時候拿個東西就走了 。否認原告有賭博及外遇,亦否認要被告準備酒菜之事。 被告還叫人打原告。比較大筆費用都是原告付的。被告來 原告家就一直花我們的錢到現在。原告不可能給被告錢。 三、並聲明: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貳、被告則抗辯:
一、兩造沒有同住實際上是10幾年。原告要回來就回來,要出 去就出去,都隨他的意,這3個月從被告收到法院的通知 ,他才沒有回來的。小孩都是跟被告住。被告娘家都是靠 開賭博在生存的與被告無關,原告自己沒有賭博嗎?他跟 朋友在一起也會賭博。被告打麻將都是跟公公婆婆打的, 沒有賭錢,有時賭150元,也沒有跟別人借錢賭博。 二、原告都沒有負責生活費,被告現在左手指截肢,沒辦法工



作,不可能跟原告無條件離婚,如果要離婚可以,100萬 元拿來。被告知道在生完老三後,原告在外面有女人,都 沒有跟他計較,以前原告常常三更半夜就不給我們睡覺, 回去如果不幫他準備酒菜,原告就會生氣。被告為了原告 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情還要自殺,是因為小孩說他們要媽媽 ,被告才沒有自殺。被告接到法院通知很生氣及傻眼,原 告想回來就回來。這10幾年被告已經放棄了,一開始發現 原告外遇,是被告娘家的人發現的,被告是沒有去抓姦。 三、否認有叫人打原告,是原告先打被告哥哥的女婿,他們才 出手的,每次帶小三出門都被他們碰到。被告離家是一年 半,因為原告外遇才離家,離家期間是住娘家,跟二姐去 夜市做生意,但每天都有跟小孩聯絡,原告離家都把小孩 丟給公婆,他自己都沒有在管。小孩還小時,被告就要求 原告離婚,是原告不要,現在小孩長大,被原告利用完了 才說要離婚。被告沒有讓小孩餓過。學費是原告出的,但 三餐都是被告負責的,原告沒有出過什麼大筆費用等語。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兩造於78年4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育有3名子女, 均已成年,兩造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 出戶籍謄本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又原告 主張與被告時常吵架,原告憤而離家,兩造已分居15年乙 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兩造在本院審理期間,於法庭上 即一直爭吵,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為真實。再原告主張 欲離婚,被告亦稱小孩還小時,被告就要求原告離婚,是 原告不要,被告目前亦無維持婚姻意願,然因手部截肢, 無法工作,目前住之房子為婆婆所有,離婚後生活沒有保 障,要求原告需拿出100萬元始願離婚。足見兩造已均無 感情,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堪認兩造之婚姻不管在客觀 上或主觀均已出現破綻。
二、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 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 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難以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 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 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又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另定有明文。查兩造之婚姻雖出 現有難已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惟其事由應由誰負責,仍 有探究之必要。原告主張被告生性好賭麻將,被告娘家都 是靠開賭博在生存的,常棄家於不顧,回娘家1年半才回



來等語,被告則抗辯被告打麻將都是跟公公婆婆打的,沒 有賭錢,有時賭150元,也沒有跟別人借錢賭博,因原告 外遇始回娘家1年半,跟二姐去夜市做生意,但每天都有 跟小孩聯絡等語。查依被告之抗辯,被告縱有打麻將,然 尚屬與家人娛樂性質,原告若主張被告因賭博賭到棄家於 不顧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此為對原告有利之主張,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然原告 對此部分主張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採信。再被告縱曾 回娘家一年半之事實,然被告終究再回婆家並照顧三名子 女長大,反觀原告一離家即為15年,原告並自認回家時間 不一定,有時候很少,有時候2、3個月,有時候回去看小 孩,拿個東西就走了,則原告不顧家之時間反而比被告還 長。另原告主張被告曾叫人打原告乙節,為被告所否認, 抗辯是原告先打被告哥哥的女婿,他們才出手的,每次帶 小三出門都被他們碰到等語。而原告主張此部分之事實, 亦屬對原告有利之主張,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然原告對 此部分事實,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此外,原 告對其各項主張均未提出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則兩造婚姻 縱實已出現破綻,然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可歸責事由大於原 告,或可歸責事由相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規定請求離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曹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