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2929號
TCEV,92,中小,2929,200403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九二九號
  原   告 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台中市○○路○段之「鼎天商務大樓」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為該社區○○○○路四段九五五號十一樓之五、十一樓之六房屋區分所有權 人,應依鼎天商務大樓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召開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繳納公共修繕基金共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九百二十元,竟拒不繳 納,屢經催索亦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公共修繕基金,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及提出書狀略 謂:伊於該公寓大廈社區原始管理委員會成立時已經向被告收繳了一次修繕基金 ,其後被告等乃成立自救會復因九二一地震乃再度集資重新修繕,故被告已支付 之修繕款項大於現今原告募款金額,且系爭大樓有很多設備係當時所購買,現則 由原告使用,故伊應不需再繳納修繕基金,且被告所住樓層、電梯、水電、車道 管制系統、發電機等處於正常狀態,無修繕之必要等語置辯。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鼎天商務大樓第一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修繕基金應繳明細表、管委會會議紀錄、建物謄本、 住戶公約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被告雖另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又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①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②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③本基金之孳息④其他收入;再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 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 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三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鼎天商務大樓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召開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



討論事項及決議第六案中,業已明確決議公共修繕基金之繳納,被告既為區分所 有權人之一,自有繳納之義務,被告上開所辯縱認屬實,亦僅生當時其餘未繳納 修繕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應補繳納之問題,尚不得資為拒絕繳納本件九十二 年五、六月份公共修繕基金之合法理由。另公共修繕基金既用於系爭大樓共用部 分之修繕,即無區分修繕者為何樓層?何項共用設備?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一體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則被告抗辯稱其所住樓層、電梯、水電、車道管制系統、 發電機等處於正常狀態,無修繕之必要云云,亦不得據為拒繳系爭公共修繕基金 之憑據。被告上開所辯,尚不可採。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繳之公共修繕基金九萬二千九百二十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立證,或與本案之爭點無涉,或於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論列。又本件係屬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