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32號
CHDV,106,司聲,23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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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陳呈祥
相 對 人 邱政沼
      江陳素梅
      巫張月珠
      邱江錢
      邱滄沛
      邱基滄
      邱創堅
      邱垂宗
      江松達
      詹益新
      林清凉
      邱鎮夫
      黃勝淑
      邱倉智
      邱世揚
      邱劉戎
      邱垂聖
      邱弘塲
      吳建忠
      邱創建
      邱聖元
      邱武夫
      邱垂勳
      邱橋益
      邱崇訓
      邱創報
      陳正勳(即陳清享)
      陳邱素蕊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邱德成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 對 人 邱創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陳呈祥邱崇訓林清凉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 度重訴字第141號判決,聲請人陳呈祥、相對人吳建忠、邱 滄沛、邱基滄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 重上字第127號判決,就訴訟費用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合併後應有部分欄」之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05年4月6日確定。經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 算書所示。準此,應賠償陳呈祥邱崇訓林清凉之相對人 及其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 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 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除相對人邱崇訓邱創報林清凉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 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邱崇訓、邱創 報、林清凉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 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 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預納人 │
├───────┼─────────┼──────┤
│裁判費 │158,448 │陳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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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16,150 │陳呈祥
│(103年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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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 │20,000 │陳呈祥
│(103年2月7日) │ │ │
├───────┼─────────┼──────┤
│鑑定費 │80,000 │陳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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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85,575 │邱崇訓
├───────┼─────────┼──────┤
│鑑定費 │70,000 │邱創報
├───────┼─────────┼──────┤
│裁判費 │105,632 │林清凉
├───────┼─────────┼──────┤
│地政規費 │58,550 │林清凉
│(99年12月21日)│ │ │
├───────┼─────────┼──────┤
│地政規費 │35,875 │林清凉
│(101年3月14日)│ │ │
├───────┼─────────┼──────┤
│地政規費 │1,475 │林清凉
│(101年4月23日)│ │ │
├───────┼─────────┼──────┤
│鑑定費 │76,400 │林清凉
├───────┴─────────┴──────┤
│合計:708,105元 │
陳呈祥預納274,598元 │
邱崇訓預納85,575元 │
邱創報預納70,000元 │
林清凉預納277,932元 │
└────────────────────────┘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應負擔之│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
│ │ │比例 │訴訟費用│邱崇訓陳呈祥林清凉
│ │ │ │額 │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
├─┼────┼───────┼────┼───┼───┼───┤
│1 │邱德成 │45708/548485 │59,010 │7,233 │29,371│22,406│
├─┼────┼───────┼────┼───┼───┼───┤
│2 │詹益新 │22283/548485 │28,768 │3,526 │14,319│10,923│




├─┼────┼───────┼────┼───┼───┼───┤
│3 │邱倉智 │15236/548485 │19,670 │2,411 │9,790 │7,469 │
├─┼────┼───────┼────┼───┼───┼───┤
│4 │邱鎮夫 │11086/548485 │14,312 │1,754 │7,124 │5,434 │
├─┼────┼───────┼────┼───┼───┼───┤
│5 │邱崇訓 │15236/548485 │19,670 │--- │--- │--- │
├─┼────┼───────┼────┼───┼───┼───┤
│6 │邱武夫 │18283/548485 │23,604 │2,893 │11,748│8,963 │
├─┼────┼───────┼────┼───┼───┼───┤
│7 │邱垂聖 │10764/548485 │13,897 │1,703 │6,917 │5,277 │
├─┼────┼───────┼────┼───┼───┼───┤
│8 │邱弘塲 │17140/548485 │22,128 │2,712 │11,014│8,402 │
├─┼────┼───────┼────┼───┼───┼───┤
│9 │邱創堅 │25430/548485 │32,831 │4,024 │16,341│12,466│
├─┼────┼───────┼────┼───┼───┼───┤
│10│邱垂勳 │9970/548485 │12,871 │1,578 │6,406 │4,887 │
├─┼────┼───────┼────┼───┼───┼───┤
│11│邱創報 │115860/548485 │149,578 │9,753 │39,609│30,216│
├─┼────┼───────┼────┼───┼───┼───┤
│12│邱垂宗 │17700/548485 │22,851 │2,801 │11,374│8,676 │
├─┼────┼───────┼────┼───┼───┼───┤
│13│邱創建 │6856/548485 │8,851 │1,085 │4,405 │3,361 │
├─┼────┼───────┼────┼───┼───┼───┤
│14│陳呈祥 │5391/548485 │6,960 │--- │--- │--- │
├─┼────┼───────┼────┼───┼───┼───┤
│15│吳建忠 │6475/548485 │8,359 │1,024 │4,161 │3,174 │
├─┼────┼───────┼────┼───┼───┼───┤
│16│黃勝淑 │5596/548485 │7,225 │886 │3,596 │2,743 │
├─┼────┼───────┼────┼───┼───┼───┤
│17│邱橋益 │3268/548485 │4,219 │517 │2,100 │1,602 │
├─┼────┼───────┼────┼───┼───┼───┤
│18│邱創露 │7730/548485 │9,980 │1,223 │4,967 │3,789 │
├─┼────┼───────┼────┼───┼───┼───┤
│19│邱政沼 │2387/548485 │3,082 │378 │1,534 │1,170 │
├─┼────┼───────┼────┼───┼───┼───┤
│20│江陳素梅│7384/548485 │9,533 │1,168 │4,745 │3,620 │
├─┼────┼───────┼────┼───┼───┼───┤
│21│江松達 │6364/548485 │8,216 │1,007 │4,089 │3,120 │
├─┼────┼───────┼────┼───┼───┼───┤
│22│邱世揚 │11085/548485 │14,311 │1,754 │7,123 │5,434 │




├─┼────┼───────┼────┼───┼───┼───┤
│23│巫張月珠│10666/548485 │13,770 │1,688 │6,854 │5,228 │
├─┼────┼───────┼────┼───┼───┼───┤
│24│陳邱素蕊│22386/548485 │28,901 │3,542 │14,385│10,974│
├─┼────┼───────┼────┼───┼───┼───┤
│25│陳正勳 │22386/548485 │28,901 │3,542 │14,385│10,974│
├─┼────┼───────┼────┼───┼───┼───┤
│26│邱江錢 │6547/548485 │8,452 │1,036 │4,207 │3,209 │
├─┼────┼───────┼────┼───┼───┼───┤
│27│邱滄沛 │11006/548485 │14,209 │1,742 │7,072 │5,395 │
├─┼────┼───────┼────┼───┼───┼───┤
│28│邱劉戎 │11085/548485 │14,311 │1,754 │7,123 │5,434 │
├─┼────┼───────┼────┼───┼───┼───┤
│29│邱基滄 │13187/548485 │17,025 │2,087 │8,474 │6,464 │
├─┼────┼───────┼────┼───┼───┼───┤
│30│邱聖元 │6856/548485 │8,851 │1,085 │4,405 │3,361 │
├─┼────┼───────┼────┼───┼───┼───┤
│31│林清凉 │57134/548485 │73,76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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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 總額新台幣708,10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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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