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24號
CHDV,106,司聲,224,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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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卓睦鈞
      卓敬揚
相 對 人 蕭麗卿(張文海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張施玉(張乾德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賴渙梃
相 對 人 賴渙淪
相 對 人 賴渙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各負擔 3204分之609,相對人張施玉(即張乾德之承受訴訟人)負 擔1602分之767,相對人賴渙梃負擔1602分之52,相對人蕭 麗卿(即張文海之承受訴訟人)負擔1602分之68,相對人賴渙 淪、賴渙堅各負擔1602分之53。被告張文海(民國104年8月 20日死亡,由蕭麗卿承受訴訟)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8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全案業 已確定,聲請人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地政規費收 據聯單(均正本)等件到院。又本件相對人等經本院於裁定 前命其於文到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均迄未提出。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 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 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加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
│一審裁判費│6,060 │卓睦鈞、 │
│ │ │卓敬揚
├─────┼─────────┼─────┤
│地政規費 │8,150 │卓睦鈞、 │
│ │ │卓敬揚
├─────┼─────────┼─────┤
│地政規費 │4,225 │卓睦鈞、 │
│ │ │卓敬揚
├─────┼─────────┼─────┤
│地政規費(│150 │卓睦鈞、 │
│地籍圖抄錄│ │卓敬揚
│費) │ │ │
├─────┴─────────┴─────┤
│合計:18,585元 │
└─────────────────────┘
附表:
┌────┬────┬────┬────┐
│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應賠償卓│
│ │分擔比例│訴訟費用│睦鈞、卓│
│ │ │額(新臺│敬揚之金│
│ │ │幣/元) │額(新臺│
│ │ │ │幣/元) │
├────┼────┼────┼────┤
卓睦鈞 │609/3204│3,533 │--- │
├────┼────┼────┼────┤
卓敬揚 │609/3204│3,533 │--- │
├────┼────┼────┼────┤
張施玉( │767/1602│8,897 │8,897 │
張乾德之│ │ │ │
│承受訴訟│ │ │ │
│人) │ │ │ │




├────┼────┼────┼────┤
賴渙梃 │52/1602 │ 603 │ 603 │
├────┼────┼────┼────┤
蕭麗卿( │68/1602 │ 789 │ 789 │
張文海之│ │ │ │
│承受訴訟│ │ │ │
│人) │ │ │ │
├────┼────┼────┼────┤
賴渙淪 │53/1602 │ 615 │ 615 │
├────┼────┼────┼────┤
賴渙堅 │53/1602 │ 615 │ 615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 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18,585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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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