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 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八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石永生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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