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楊鯤麟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
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含所附證物)繕本
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正起訴狀(含所
附證物)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
應依限補正。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完全
,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