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3年度,23號
SYEV,93,營簡,23,200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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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丙○○
        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兼右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
  訴訟代理人 曾國燦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共有坐落台南市○區○○段第六五三地號、第六五三之一地號之土地,面積分別為一三三點二0平方公尺、一六點八0平方公尺,收件日期均為民國三十五年南市地字第0九0二九0號,以台南縣農會為權利人,權利價值金壹仟參佰元、金貳仟零肆零元肆參錢、肆仟陸佰肆零元肆參錢,存續期間自民國十三年四、八月各三十日起至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五日止,利息月息壹分陸厘伍毛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坐落台南市○區○○段第六五三地號、第六五三之一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為伊等所共有(丙○○持分十分之六、戊○○持分十分之一、丁○○持 分十分之一、乙○○持分五分之一),面積分別為一三三點二0平方公尺、一 六點八0平方公尺,於民國(下同)三十五年,均經台南地政事務所以南市地 字第0九0二九0號收件,並以台南縣農會為權利人,權利價值金壹仟參佰元 、金貳仟零肆零元肆參錢、肆仟陸佰肆零元肆參錢,存續期間自民國十三年四 、八月各三十日起至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五日止,利息月息壹分陸厘伍毛之抵 押權登記迄今仍未塗銷。
(二)按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距 今已有八十年之久,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八百八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至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法應已消滅,爰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抵押權係於二、三十年前設定,目前伊農會內已無該資料。三、法院的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渠等所共有,經台南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均為民國三 十五年南市地字第0九0二九0號,以台南縣農會為權利人,權利價值金壹仟 參佰元、金貳仟零肆零元肆參錢、肆仟陸佰肆零元肆參錢,存續期間自民國十



三年四、八月各三十日起至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五日止,利息月息壹分陸厘伍 毛之抵押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件為證,被告亦不爭執,依 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 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又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依民法之規定,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所規 定抵押權之消滅期間,自施行日起算,同法第十三條前段亦有明文。而查我國 民法施行於臺灣,係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是上開土地抵押權何時消滅 ,應依我國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決之。按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係規定「以抵 押權擔何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 存續期間至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是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計至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請求權已罹於十 五年之時效而消滅。又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民法之規定 ,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所規定抵押權之消滅期間, 自施行日起算,而查臺灣從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適用,至三十九年十月二十 五日止,已罹五年,被告既未實行其抵押權,則上開抵押權依民法第八百八十 條之規定亦因五年除斥期間未實行其抵押權而消滅,則本件抵押權計至三十九 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依上開說明,亦應消滅,是本件原告之請求,於法有據。(三)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原告共有坐落台南市○區○○ 段六五三地號、六五三之一地號之土地,面積分別為一三三點二0平方公尺、 一六點八0平方公尺,收件日期均為民國三十五年南市地字第0九0二九0號 ,以台南縣農會為權利人,權利價值金壹仟參佰元、金貳仟零肆零元肆參錢、 肆仟陸佰肆零元肆參錢,存續期間自民國十三年四、八月各三十日起至民國十 三年十二月二五日止,利息月息壹分陸厘伍毛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塗銷抵押權之訴訟,性質上不適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之宣告,爰均不宣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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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