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270號
SYEV,93,營小,270,200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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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李登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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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