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陳阿評
上列聲請人陳阿評因與相對人羅芳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阿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
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5張,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羅芳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