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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