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右原告與被告鑫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
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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