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逾期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莉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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